魏书霞与许光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许光华向孙克西借款20万元,有许光华出具的借条及所捺的指纹予以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通知债务人,孙克西与魏书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孙克西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已向许光华履行了通知义务,许光华应向受让人魏书霞承担清偿责任,并应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对魏书霞的诉请予以支持。许光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621民初1359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