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若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占了原告主张的涉案物品;二、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被告是否侵占了原告主张的涉案物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侵占诉请的涉案物品,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侵占是一种事实行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不应适用推定,应“排除合理怀疑”。原告虽然提交了众多的证据,但均未能直接证明原告的主张。首先,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返还的公司印章、证照等涉案物品的真正丢失。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仅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并未出具经过侦查得出涉案物品丢失的结论。原告提交的补办涉案物品的证据,虽然具有客观性,能够证明被告补办涉案物品的事实,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涉案物品丢失。其二、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职位说明书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工作职责包括保管公司印章、证照等涉案物品。第三、原告未能直接举证证明被告侵占公司印章、证照等涉案物品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被告工作中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工作中接触、使用被告的证照、印章等部分涉案用品,不能证明被告控制侵占的事实。另外,也不能排除他人侵占涉案物品的可能性,甚至不排除原告自行丢失涉案物品的可能。特别是需要指出的是,本院调取的证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显示原告已经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报警,公安机关并未出具侦查结案的相关手续。办案民警仅以电话方式联系被告,被告在通话中认可侵占公司涉案物品。在原告报案至今,公安机关并未制作对被告的询问笔录,仅以电话方式询问被告,证据形式存在瑕疵,被告本人也不予认可,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涉案物品的事实。
二、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首先,原告对其损失的发生虽提交了证据,其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但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损失系被告造成的。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是基于被告侵占原告的物品,要求被告返还并赔偿损失。而并非基于被告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侵占物品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亦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存在的劳动争议及其它争议,双方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原告亦可坚持其刑事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13民初5363号 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