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交通)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权自动终止,经营者应当将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教会原许可机构,原许可机构应当及时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不再安排班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每一个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证均为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4台车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和道路运输证,被告省运管局对不同时期每台车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证的审批行为均为独立的行政行为,且被告对第三人颁发道路运输证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天融公司应分别主张权利。现天融公司对不同的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说清要求撤销哪一时期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证,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香行初字第23号之一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