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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上冶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与周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村委与被告周某乙口头达成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一年,之后的承包费每年一交,如不缴纳承包费,承包地归某某村委所有,因此,双方达成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承包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故本案原告某某村委在2015年即通知被告采伐承包地范围内的树木,要求退还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原告某某村委持续多年均按照每年每亩220元标准收取的承包费,故2015年、2016年度因被告未能退还原告某某村委土地给其造成的损失,本院将参照原承包协议承包费数额予以确定;且将值冬季,已不能进行农作物耕种,采伐树木亦将造成树木价值的减损,故本院酌定明年春季被告将承包地范围内树木采伐,并将土地返还原告某某村委。被告主张承包土地时时任支部书记表示承包期限是50年,庭审中未能举证,原告又不予认可,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25民初2400号 2016-10-17

桦南县土龙山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本案原告复胜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时,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已经辞职,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本案中,经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指派了政府干部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务并以原告复胜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主持提起诉讼,原告应提供本次诉讼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为村民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不能证明本次诉讼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承担相应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0822民初2052号 2016-12-29

万敬与王玉辉、宜兴市徐舍工业气体经营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玉辉与万敬签订农田转包合同收取转包费的行为,已由本院(2015)宜刑二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已判决责令王玉辉退还万敬农田转包费,该判决现已生效。故现万敬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王玉辉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合同》及王玉辉立即返还农田承包款20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282民初3355号 2016-07-05

桦南县土龙山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许祥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本案原告复胜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时,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已经辞职,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本案中,经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指派了政府干部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务并以原告复胜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主持提起诉讼,原告应提供本次诉讼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为村民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不能证明本次诉讼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承担相应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0822民初2050号 2016-12-29

原告喀左县平房子镇三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盛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的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原告提交的四议一审两公开会议记录、被告2013年至2015年交费收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并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被告盛某某在原告喀左县平房子镇三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应交承包费后,未能及时给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1324民初1662号 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