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告李向国与被告霍如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间于2015年8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给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对原告提出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及由被告返还购房款11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合同有效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602民初4614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