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恒基伟业建材经营部与代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结算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结算单可以证实代标尚欠恒基伟业建材经营部130415元,故代标应当承担向恒基伟业建材经营部支付剩余130415元货款的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自2015年6月11日双方关于货款结算后,代标即应支付恒基伟业建材经营部的剩余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剩余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302民初1051号 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