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昌明与梁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梁锋是否违约及是否需要赔偿。关于是否违约,被告梁锋在退伙后夫妻共同成立四川梁锋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窗帘布带的生产销售。违反了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第三十条“合伙人退出后,五年内不得开办同类型企业,否则赔偿考察费、开办费、信息费、技术培训费25万元”的约定。同时被告辩称禁业竞止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不超过两年,超过的约定无效。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企业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而本案中原被告是平等的合伙主体,不应当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对被告辩称约定时间过长,超过两年无效的辩解,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考察费、开办费、信息费、技术培训费25万元本院认为其实质就是对违约的一种惩罚,并不以其实际产生的考察费、开办费、信息费、技术培训费为限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中无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2016)川0124民初1904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