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军、杨国民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尹秀华的诉请虽系“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9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但本案实质是因房屋拆迁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本案诉争之房产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承立民终字第00205号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