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欧亚正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珠玛亚纳经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15年1月,原告欧亚正方公司(乙方)与被告珠玛亚纳公司(甲方)签订的《候车亭户外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欧亚正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珠玛亚纳公司即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履行,应支付广告费44630元。
关于原告欧亚正方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因被告珠玛亚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欧亚正方公司主张按未付款额的0.5‰/天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欧亚正方公司要求支付欠款4463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02民初2417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