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弟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所属领域:城乡建设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龙湾中心区指挥部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系永中旧城改造二期工程的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龙湾中心区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王翠弟因涉案房屋是否应予补偿安置产生的争议,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现原告未经裁决,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履行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原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仍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浙温行初字第431号 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