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振宇与汪健、莆田市城厢区大丰贸易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时,被告汪健为被告大丰公司的监事,且根据合同中“甲方是拥有包括万斯明品牌、设计、生产、销售及零售实体”的约定,该合作服务协议的相对方应为被告大丰公司,被告汪健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大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以网页上产品的累计评价数为销售量,但该累计评价数是否为自2014年11月1日起的销售量无法确认,原告又以其估算的成本价、广告费、房租、职工工资作为运营费用,其计算利润的依据不足,不能以此得出协议约定的“扣除运营费用后的净利润的20%”。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汪健支付技术服务报酬195361.6元、被告大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302民初2148号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