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原审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诉人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招标要求,如期进行了投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原审原告未中标后,上诉人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规定退还保证金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为合同履行地,该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43号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