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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原审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诉人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招标要求,如期进行了投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原审原告未中标后,上诉人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规定退还保证金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为合同履行地,该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43号 2015-10-26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被告永凯公司邀请招标并发布招标文件的行为,应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构成先合同义务。原告根据被告邀请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应视为对招标文件的认可。故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有约束力。根据邀请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成功的单位或个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原告水环公司中标后,与被告永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并未对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作出约定。因此,对于投标保证金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即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已于2014年5月4日签订书面合同,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304民初420号 2016-03-21

欧博迈亚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赣州北斗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邀请函、参赛须知、设计任务书的行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从上诉人的意愿和邀请函、参赛须知、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来看,上诉人发出邀请函等材料是希望被上诉人根据相关要求向上诉人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并不是要与被上诉人订立设计合同,上诉人是否认可被上诉人交付的设计方案还需经过评标、定标等程序。因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邀请函、参赛须知、设计任务书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原审判决认定为要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竞赛成本补偿费50万元的问题。在上诉人发送给被上诉人的邀请函及参赛须知中,明确上诉人在评标结束后将向提交有效方案成果但未中标的参赛单位支付竞赛成本补偿费50万元。在评标结束后,上诉人于2014年3月3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为此次竞赛的中标单位。据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方案为有效方案,上诉人除已退还被上诉人两万元投标保证金,还应支付被上诉人竞赛成本补偿费50万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方案不是有效方案而不应支付竞赛成本补偿费50万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与被上诉人为中标单位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7民终748号 2016-05-26

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视为要约邀请。本案中被告就其公司的无功补偿招标项目向原告发出的《招标文件》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对招标人(被告)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原告根据被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其支付了5万元的招标保证金,现因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对该款项予以返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廊开民初字第522号 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