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银妹与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按照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要求是恢复网箱养殖设施,但这是已为生效判决所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为违法设施而决定拆除的标的物,故原告的请求系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形,应予驳回起诉。按照原告的第二项的赔偿请求,其指向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已确认违法的强拆行为,而且还包括:要求赔偿网箱养殖设施直接损失系对予以的行政补偿不服、要求赔偿剥夺投标养殖权的损失系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不服、要求赔偿维权中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系认为行政机关具有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由于原告第二项的赔偿请求系对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理的请求,违反了“一事一诉”的原则,故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淳行初字第57号 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