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昶与北京鼎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物件损害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鼎春德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其作为事发小区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吴昶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鼎春德物业公司虽抗辩吴昶存在未按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停放车辆的过错,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吴昶的地面及地下停车位均已到期的情形下,吴昶实际停放车辆的位置虽没有划定停车位,但因鼎春德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发前已在相关区域内设置了明显的“禁止停车”的告知或标示,并对吴昶的停车行为采取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行为,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昶自身对其车辆停放行为存在过错,其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于吴昶要求鼎春德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汽车修理费43235元、拖车费和交通费31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8民初21304号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