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山区河沙镇镇南泊村村民委员会与邯郸市第十塑料厂经营公司、张金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被告经营公司经审查批准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1993年4月18日的协议书约定被告经营公司可以转租,但1993年5月15日的协议书约定未经原告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转让、出租。被告经营公司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然于2007年9月22日与被告张金瑞签订建筑物转让和土地转租协议书,其行为违反了与原告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原告提出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张金瑞提出经营公司具备主体资格的的抗辩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经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质证权、举证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421民初1287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