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楠与徐茜、郭晓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出售诉争房屋时受到徐茜欺骗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徐茜与郭晓燕于2016年8月6日签订的《郡利达房屋买卖(置换)合同》、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本院认为,涉案的《郡利达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均系被告徐茜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郭晓燕签订的,并由原告本人收取了定金,故涉案的《郡利达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14民初10025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