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人民政府与郜喜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不具有危险品运输的相应资质而运输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危险品导致火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对本起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政府,为防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风险产生而支付216763元费用有相应的发票、付款凭证、清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因处置本案事故而支付给中铁五局的物资设备费用501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402民初2034号 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