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建成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李建成与旭诚公司所签订的《三亚森林半岛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所建森林半岛的房产项目因被告资金短缺、法院查封及股东个人债务问题等原因已经停止施工,涉案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原告诉求解除认购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李建成已经根据合同预定支付了348565元购房款,被告却因各种原因停工,无法与李建成签订后续合同,李建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琼0271民初4720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