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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为永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复议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原告的自主选择,但应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徐为永作为申请人,以上海保监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主文为: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案保险消费投诉事项的处理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对相同投诉事项已另案作出处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作。因此,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情形,依法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徐为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徐为永不服被诉复议决定,可以继续依法行使诉权。需要指出,原审裁定第2页第8行条文表述上存在笔误,应为“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此瑕疵,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62号 2016-05-06

张引飞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张引飞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张引飞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张引飞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引飞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69号 2016-04-18

徐惠敏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徐惠敏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徐惠敏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徐惠敏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惠敏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91号 2016-04-18

倪文标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倪文标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倪文标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倪文标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倪文标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115号 2016-04-18

王荣耀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王荣耀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王荣耀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王荣耀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荣耀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68号 2016-04-18

蔡桂滨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蔡桂滨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蔡桂滨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蔡桂滨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蔡桂滨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79号 2016-04-18

金燕平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金燕平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金燕平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金燕平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金燕平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66号 2016-04-18

曹洪初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曹洪初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曹洪初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曹洪初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洪初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81号 2016-04-18

瞿桂兰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瞿桂兰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瞿桂兰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瞿桂兰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瞿桂兰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99号 2016-04-18

王龙兴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救助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王龙兴虽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答复,但其实质系对市社保中心的养老金核定发放中不包含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的行为不服。而经审查,王龙兴至迟于2013年3月即已知道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不予发放涉案期间的养老金及历年差额补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自2013年3月起算,至2015年3月届满。现王龙兴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逾期起诉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龙兴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3行终78号 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