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与郝俊、马忠军、胡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黄艳虽提出胡红与郝俊债权转让未成就,但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胡红将债权转让给郝俊,已告知黄艳,债权转让成立有效,郝俊有权向黄艳主张权利,故对黄艳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黄艳提出的一、二审对涉案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定的理由不成立,黄艳已还清胡红10万元借款一节,因涉案收据确有瑕疵,一、二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黄艳已还清胡红10万元借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黄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122号 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