繌兰浩特市仟富防水材料经销处与顿长红、陶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顿长红向原告乌兰浩特市仟富防水材料经销处赊购防水材料,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顿长红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陶金良系被告顿长红雇员,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起诉时利息(按月利率1分的标准给付),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全部维护。被告应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给付,给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2201民初2883号 201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