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沣信经贸有限公司与腾冲盛跃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安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沣信公司与被告腾冲盛跃公司经协商签订《房产认购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腾冲的翡翠皇冠假日国际公寓,建筑面积为4610平方米的房屋,认购总价为2074.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订金200万元。虽然双方签订意向协议,但该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各自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依法确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存在争议,以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腾冲盛跃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承诺退还原告200万元购房订金,依据该承诺,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双方协商解除,被告应当依照承诺退还原告的购房订金200万元,而被告未按承诺退还购房订金已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63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40号 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