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磊、郑琴与马义琴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购买了位于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山水山庄花园住宅小区(壹号公馆)1幢1单元503号房,被告购房了该小区1幢1单元502号房,双方房屋形成相邻关系,但被告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拆除其厨房阳台栏杆,安装门窗通向原、被告房屋之间用于通风和采光的公共区域,在该区域搭建雨棚,雨棚一边紧靠原告卧室及书房窗户上沿,并设置洗菜盆、晾衣架,放置洗衣机和储物柜等物品,作为其私人空间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原告卧室及书房窗户外的公共区域搭建雨棚、设置洗菜盆、晾衣架,放置洗衣机和储物柜等物品妨碍了原告卧室及书房的通风和采光,增加了原告方的安全隐患和隐私泄露的风险,不便于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雨棚及相应设施并封闭被告房屋通向该公共区域的房门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反驳主张除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外,还涉及到其使用该区域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与房屋开发商建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等法律关系,故对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629民初1013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