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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磊、郑琴与马义琴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购买了位于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山水山庄花园住宅小区(壹号公馆)1幢1单元503号房,被告购房了该小区1幢1单元502号房,双方房屋形成相邻关系,但被告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拆除其厨房阳台栏杆,安装门窗通向原、被告房屋之间用于通风和采光的公共区域,在该区域搭建雨棚,雨棚一边紧靠原告卧室及书房窗户上沿,并设置洗菜盆、晾衣架,放置洗衣机和储物柜等物品,作为其私人空间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原告卧室及书房窗户外的公共区域搭建雨棚、设置洗菜盆、晾衣架,放置洗衣机和储物柜等物品妨碍了原告卧室及书房的通风和采光,增加了原告方的安全隐患和隐私泄露的风险,不便于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雨棚及相应设施并封闭被告房屋通向该公共区域的房门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反驳主张除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外,还涉及到其使用该区域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与房屋开发商建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等法律关系,故对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629民初1013号 2016-10-17

熊永贵与熊晓康、熊永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互换土地修建公路,虽然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但协议约定二被告用以与原告互换土地的承包人系熊宗云,原、被告互换土地的行为未取得该土地的所有人燕子岩村民小组和承包人熊宗云同意,且已改变了互换土地的农业用途,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损害了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并已改变了互换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交付互换的土地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故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未交付土地所造成12640元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损失情况,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629民初695号 2016-07-06

宗某团与余某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同居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1994年2月1日前已同居生活,但被告此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被告双方属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主张抚养子女宗某政,宗某政虽已成年,但其属于学生,无独立经济来源,尚需抚养;对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如何抚养的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其未照管子女,现原告宗某团要求抚养子女宗某政,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接受教育考虑,双方所生子女宗某政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余某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629民初400号 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