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应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应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用刨根后再锯除大部分枝干的方法,采挖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型普洱茶树,移植到自然保护区外的其家土地中,使野生型普洱茶树的植株严重受损,且破坏了植株的生长环境,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应禄犯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钟应禄毁坏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有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应禄的酌定情节。但被告人钟应禄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故本案也有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应禄的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钟应禄罪责相适应的处罚。本院为打击毁坏国家珍贵植物犯罪,保护国家珍贵植物资源,根据被告人钟应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景刑初字第150号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