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天策物流有限公司诉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运输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天策公司与被告奕标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如约完成合同项下运输工作,被告就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价款给原告,现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具了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提交给被告,被告认可运费金额为715251.20元,却未向原告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运费715251.2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85%计算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共计382天的资金占用费36305元的主张,有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2331民初1544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