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小青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银行对账单、网银转账网页截图及短信通信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102民初2451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