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与张秀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冻结被告(即被上诉人)提供给原告(即上诉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071000406769金牛卡;二是依法判令被告(即被上诉人)提供密码,从金牛卡取出合法土地补偿收入56685元;三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即被上诉人)承担。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诉讼保全,应由法院依法审查即可解决;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即被上诉人)提供密码,从金牛卡取出合法土地补偿收入56685元,从金牛卡取出土地补偿收入属于法院裁决后执行事项,至于提供不提供密码不影响法院执行。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设置明显不当。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建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原判。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化德县长顺镇繁荣村民委员会对政策认识不到位,将原属于张某等六人土地经营承包权承包给其二子张建军和张某某,使得张某夫妻和两个女儿失去应有份额,这与国家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相矛盾,且上诉人提供化德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化德县长顺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的两份证据存在矛盾,本院无法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证据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证据的法律效力均有待进一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乌民终字第569号 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