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牤牛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河南建设公司与农牧科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河南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因多种因素,该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河南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给付已完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均同意解除,且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对河南建设工程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确认,对此,双方无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农牧科技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为河南建设公司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在对河南建设公司已完的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未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的情况下,判决农牧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审理期间,河南建设公司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6年7月4日齐齐哈尔市石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17栋羊舍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尚不影响结构安全。经质证,河南建设公司对该鉴定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河南建设公司应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河南建设公司同意从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工程款抵顶修复费用,但由于双方对修复费用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需经鉴定确认,二审不宜直接进行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22民终644号 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