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认可欠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费270000元及测绘费30000元,故对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270000元及测绘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为签订相关合同,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二原告未给被告提供完整的盖章资料,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辩称要求二原告先开具发票再行付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291民初921号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