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杨大院村民组与张玉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大院组与张玉山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中须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事项共有三种情形,一是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二是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土地的适当调整,三是对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土地。结合本案情况,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系林地整理的耕地,张玉山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其他方式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其承包经营涉案土地无需经民主议定程序。故杨大院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大院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内民申字00287号 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