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夏海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邦达公司与被告夏海明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夏海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邦达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注销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邦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考虑到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原告邦达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对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100000元。被告夏海明辩称的相关主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邦达公司虽同意按合同约定退还被告夏海明购房款,但被告夏海明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本院针对应返还房款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15民初10810号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