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林诉田大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田大起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张鑫林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田大起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张鑫林要求田大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医疗费损失,本院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以及北京惠慈助康商贸中心出具的足矫形器发票予以认定;对于误工费损失,由本院根据张鑫林从事的行业性质及一般收入标准予以酌定;对于张鑫林主张的护理费,考虑到其术后拆线之前确需有人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本院对其术后拆线之前的护理费予以酌定;对于张鑫林主张的营养费,因其未能提交需要补充营养的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鑫林主张的交通费,由本院结合其实际就医次数及路程予以酌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18民初6696号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