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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片头、片尾均署名为原告电影频道出品,可以确认原告电影频道为涉案电影权利人。 根据(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30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48号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被告暴风公司在其应用软件中提供了涉案电影。被告暴风公司抗辩认为其未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因原告电影频道侵权取证未保全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行为,本院对被告暴风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暴风公司抗辩称其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系链接,因侵权取证过程中既未显示跳转又未显示链接网址,而被告暴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HD”软件苹果系统客户端中以下载的方式提供了涉案电影,侵害了原告电影频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电影频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暴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暴风影音HD”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电影频道主张的公证费部分因其提交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另结合原告电影频道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律师费部分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1281号 2016-08-19

赵德生诉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第一,《新天龙八部》是一款以实名注册信息而设定的网络游戏,对客户依据实名认证信息而提出修改游戏账号内容的申请,畅游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管理者,应当依据《畅游用户协议》受理并予以实施。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外人通过在线客服申请人工修改实名认证的正常方式将涉案游戏账号修改,畅游公司据此修改涉案游戏账号信息的行为,系按约定履行与游戏实名注册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本案中案外人以此方式将涉案游戏账号信息修改的行为,与畅游公司无关,畅游公司对此并无违约行为。 第二,涉案游戏账号系案外人实名注册,案外人在注册、使用时已经接受了《畅游用户协议》的相关条款。如赵德生确系通过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购买了涉案游戏账号并使用,应视为案外人将涉案游戏账号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赵德生,赵德生的购买并使用行为,亦应视为其认可并接受《畅游用户协议》的约束。同时,在安装和注册游戏时均需点击阅读、接受《畅游用户协议》,此行为亦属于赵德生认可《畅游用户协议》的权利义务。《畅游用户协议》的涉案相关条款,系畅游公司为维护正常网络游戏秩序、管理等合法手段,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法律要件,本院对赵德生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实名注册的案外人在注册账号时以及赵德生的安装游戏时,均已认可并接受《畅游用户协议》,而《畅游用户协议》第三条已明确禁止转让,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涉案游戏账号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之情形,因此赵德生的购买行为对畅游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赵德生并非畅游公司合规注册的游戏用户。 综上,对赵德生要求恢复、变更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赵德生确系从他人处购买涉案游戏账号并已支付对价,赵德生可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出卖人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5922号 2016-10-1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片头、片尾均署名为原告电影频道出品,可以确认原告电影频道为涉案电影权利人。 根据(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30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48号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被告暴风公司在其应用软件中提供了涉案电影。被告暴风公司抗辩认为其未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因原告电影频道侵权取证未保全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行为,本院对被告暴风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暴风公司抗辩称其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系链接,因侵权取证过程中既未显示跳转又未显示链接网址,而被告暴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HD”软件苹果系统客户端中以下载的方式提供了涉案电影,侵害了原告电影频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电影频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暴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暴风影音HD”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电影频道主张的公证费部分因其提交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另结合原告电影频道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律师费部分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1277号 2016-08-19

北京同创恒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余青海劳动争议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主张依据其销售部制度应扣除余青海部分业绩,但该销售部制度中并未明确应提供何种资料,备注栏应注明何种具体内容,故原告以未提交学生证、未注明2个月内开卡等事由扣除相关业绩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应支付余青海个人提成5717元、经理提成3131元,共计8848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5763号 2016-10-18

王玮与北京海运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原告医疗费17065元、救护车费11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误工费175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护理费3000元,未提供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过高、本院结合原告伤情,酌定营养费为5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结合原告之就医次数及里程,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海运达公司垫付原告之医疗费等费用20000元,为鼓励机动车一方积极垫付医疗费,本院在本案中在保险限额内一并处理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3907号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