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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简期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简期福将其所有的闽E6NXXX号二轮摩托车向原告太平洋财险漳州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双方为此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属有效合同。被告简期福无证驾驶闽E6N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魏繁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繁明受伤。魏繁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应赔偿魏繁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1305.1元。因被告简期福系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垫的赔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627民初157号 2016-02-02

吴艳娟与林振文、卢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林振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被告卢金梅担保向原告吴艳娟借款1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吴艳娟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借款经原告吴艳娟催讨,被告林振文、卢金梅均未还款,现原告吴艳娟要求被告林振文归还欠款,被告卢金梅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吴艳娟自动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允许。被告林振文、卢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627民初1648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