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娟与林振文、卢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林振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被告卢金梅担保向原告吴艳娟借款1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吴艳娟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借款经原告吴艳娟催讨,被告林振文、卢金梅均未还款,现原告吴艳娟要求被告林振文归还欠款,被告卢金梅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吴艳娟自动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允许。被告林振文、卢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627民初1648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