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鸿方、毋淘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的分支机构苏家作信用社与被告邱鸿方、毋淘气、毋攀攀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邱鸿方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毋淘气、毋攀攀未按保证合同还款亦构成违约。由于苏家作信用社系县联社的分支机构,故县联社作为企业法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现原告要求被告邱鸿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毋淘气、毋攀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以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822民初1948号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