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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彤、吕艳、李燕、吉林省汶隆参茸特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彤、吕艳、李燕、吉林省汶隆参茸特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彤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王彤、吕艳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与吕艳、李燕、吉林省汶隆参茸特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王彤发放了贷款,有权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王彤、吕艳系夫妻,此笔借款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故王彤、吕艳应共同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第三、第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721民初1811号 201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