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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景春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所属领域:执行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胡景春购买了本案的诉争房屋,并注册了辉南县隆发源酒业有限公司,对隆发源酒业公司的资产享有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云福主张其购买了诉争房屋,证据不足,而且胡景春与辉发城镇人民政府达成的调解协议也证明了胡景春有权支配争议房屋,所以,李云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辉民初字第249号 2016-06-16

孙世贺与辉南县乾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将玉米将至被告处进行销售,原告交付玉米后,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被告无钱给付,向原告出具的《辉南县乾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食收购过磅单》,系债权的凭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辉南县乾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欠原告玉米款240089.00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清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523民初660号 2016-06-16

郭兴利与崔雷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在合伙做粮食收购生意中,没有订立书面合伙书面协议,对双方在投资及盈余分配及结算也未约定,崔雷给付郭兴利出具欠据,应属双方自愿结算行为,现被告崔雷以三人合伙未结算拒付欠款,与被告崔雷实际已履行给原告郭兴利欠款20万元并承诺3天付清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本院无法支持。对被告崔雷主张应追加另一合伙人,共同对合伙期间账目进行结算,根据本案原告郭兴利诉讼请求及举证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被告崔雷应承担给付原告郭兴利欠款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523民初437号 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