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王爱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年人寿内蒙分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为王爱民的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以及附加险属于人身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被上诉人王爱民虽然已经通过侵权人获得医疗赔偿,但其依法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上诉人百年人寿内蒙分公司以侵权责任人已经向被上诉人王爱民给予赔偿为由拒绝保险理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所称的原审判决支付残疾赔偿金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年人寿内蒙分公司在《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免除了其对意外残疾八级至十级的伤残赔付,且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中免除上诉人百年人寿内蒙分公司八级至十级的残疾赔偿义务的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按照残疾赔偿比例中最低赔付标准10%的比例予以赔付符合公平原则。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赔付标准,不应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百年人寿内蒙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呼铁中商终字第10号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