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835条记录,展示前835

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仕才、黄龙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要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还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彭仕才虽在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祥城南1号”小区从事门卫工作,但原告已将“蓝祥城南1号”小区的门卫和清洁卫生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黄龙泉,被告在“蓝祥城南1号”小区从事门卫工作系由第三人安排,被告的劳务报酬也是与第三人商定并由第三人实际支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原告形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从事的工作系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仕才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仕才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424民初422号 2016-06-29

万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被告在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要求后,与原告断绝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原告万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因被告宋某某未到庭,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均无法查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424民初144号 2016-06-13

瞿祥兵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开设赌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瞿祥兵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并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44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祥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瞿祥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424刑初70号 2016-11-01

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开设赌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并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0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供犯罪所用的赌资4700元,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424刑初35号 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