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仕才、黄龙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要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还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彭仕才虽在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祥城南1号”小区从事门卫工作,但原告已将“蓝祥城南1号”小区的门卫和清洁卫生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黄龙泉,被告在“蓝祥城南1号”小区从事门卫工作系由第三人安排,被告的劳务报酬也是与第三人商定并由第三人实际支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原告形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从事的工作系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仕才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仕才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424民初422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