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判断是否能够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关键,是看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应当就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发生了一些矛盾,但法院不能够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以及前引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682民初1030号 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