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披砂镇披砂村11组与周云学、刘宗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从庄德祥、庄德全、卢广顺三人手中擅自转包了原告的土地,而庄德祥、庄德全、卢广顺已自愿与原告解除合同,被告也就不能再继续侵占原告的土地。既然原、被告双方无土地承包关系,也就无赔偿的权利义务基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和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3427民初249号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