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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人民法院李端诉欧孝贵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21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相应款项。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对于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对借款利息的主张,高于法律保护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有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028民初3214号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