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谭某某从原告处借款37万元整,有书写的欠条为据,证明了原告已将37万元交付于被告谭某某,被告谭某某理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应予偿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不定期借款,原告可随时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逾期不还的,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5年2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请求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11民初5495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