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己奎与高华君、何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原审被告郝润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郑已奎造成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何云华作为车辆管理使用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高华君作为车主,出租车辆盈利,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对赔偿责任认定于法有据,上诉人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只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郑已奎乘用涉案车辆发生事故,不符合保险条例的赔偿规定,故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郑已奎在治疗中支付的医疗费258624.95元,原判判决由原审被告郝润生赔付,何云华、高华君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何云华提出上诉,经本院依法传唤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上诉人何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并民终字第1119号 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