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岭与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陆广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祁高速淮合段路基05标的路基工程项目,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陆广和安排杨传岭向该工地供应石灰,尚欠石灰价款38600元,有陆广和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陆广和是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具体施工安排等工作,故陆广和的行为系代表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对陆广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杨传岭要求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石灰欠款3860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陆广和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14年6月7日,该时间应为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给付欠货款的违约时间,杨传岭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给其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之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4年6月7日至2016年11月8日2年另5个月的利息为5597元(2年利息:38600元×6%×2年=4632元,5个月利息:38600元×6%×1年÷12个月×5个月=965元)。现杨传岭只主张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422民初1784号 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