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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战争与张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启立据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622民初2897号 2016-11-09

葛淑云与张乐天、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葛淑云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综上,本院确认原告葛淑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2731.4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10957.8(105天×104.36元)、营养费2250元(75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伤残赔偿金9916元(9916元×5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元、交通费酌定800元,以上合计64135.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4135.2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张乐天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622民初1137号 2016-05-13

李燕青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后,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实际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房屋,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实际交房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根据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8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实际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房屋,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的90日内,即应于2013年8月31日起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履行此项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此两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3年8月31日、2013年11月31日,自此之日起满两年,没有主张,则诉讼时效灭失。原告为支持该两项诉讼请求,举证证人慕坤明证言不能清楚的说明情况,且系孤证,故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36号 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