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战争与张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启立据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622民初2897号 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