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钊与阜阳汉瑞祥电瓶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尹钊系在为汉瑞祥公司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他人受伤且该事故已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尹钊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尹钊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作为雇主的汉瑞祥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存在重大过失的雇员的尹钊进行追偿。汉瑞祥公司作为雇主在雇佣活动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应酌情减轻作为雇员的尹钊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减轻幅度为30%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尹钊也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可以投保交强险。尹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尹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2民终3320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