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曹玉龙、乔荣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某某、周某某、乔某乙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曹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曹某某借款后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某支付下欠全部借款本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乔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借款时,被告乔某某以配偶的身份在贷款业务申请表及借款合同上签名,其对被告曹某某的该笔借款是明知的,因此该笔债务应为被告乔某某和曹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乔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联保借款协议书及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周某某、乔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乔某乙作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其应为被告曹某某、乔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负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周某某、乔某乙中一人或两人替被告曹某某、乔某某清偿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案向主债务人及另一个未清偿的保证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921民初736号 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