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林某、某乙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林某与张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车辆及车载货物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丙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林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由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某丙公司浙江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本院予以确认。评估费15000元,原告提供了国家正式发票,但该费用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林某承担。原告的主张停运损失32240元,该费用经原告及被告林某共同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作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某丙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保险条款的约定,该停运损失3224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被告林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881民初147号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