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三超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申请注册取得了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经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所售墨汁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未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对损害赔偿数额根据相关情节予以确定。综合考量被控侵权商品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综上,原告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4民初121号 2016-12-26